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未经授权使用售卖照片,视觉中国被诉侵权 原告秦某某诉称,自己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二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视觉中国网站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显示有原告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且二被告将前述照片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对外公开售卖,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侵权。 被告视觉中国公司辩称,视觉中国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实际使用者,也不是登载涉案图片的平台,视觉中国公司客观上不存在任何被控侵权行为,也不存在雇用、教唆、帮助发布或转发等形式的共同侵权行为,视觉中国公司与本案无关。 作为视觉中国网站的运营方,被告汉华易美公司答辩称,不存在肖像权侵权的行为和故意,其展示图片行为不会造成原告损失。 法院:视觉中国网站运营方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涉案网站的ICP备案经营主体信息为汉华易美公司,以及视觉中国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网站暂停服务的公告》《关于子公司收到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的公告》中,对涉案网站的主体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视觉中国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网站的运营,故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网站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但在公开展示、销售该些图片时,由于该些图片载有自然人的肖像,也应当取得肖像权的许可。秦某某作为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属于公众知情权合理范畴,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对此不予过度干预;反之,对于与公众知情权无关的领域,如生活场景,其肖像权应受到保护。被告使用这些照片具有销售载有原告肖像的照片获利的商业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以网站展示为形式,以对外授权并收取使用费为目的,属于明知是他人肖像而未经许可销售获利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万元。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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